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號
原 告 邦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隆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文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6,95
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