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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  告 邦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6,95 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