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
原 告 璞圓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憲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021,37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