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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  告 璞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021,37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