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6號
原 告 黃玉惠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白陽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070,280元(計算式:56.72×36,500=2,070,280)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