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告 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名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99,22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