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
原 告 羅竫晴
被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楊士進
被 告 陳妙星
蔡美惠
陳清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原告
訴之聲明為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日力公司)
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,並與如附表所
示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,是
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如附
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市價,而依據原告與被告日力公
司所簽定之移轉協議書,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轉讓價金為新臺
幣(下同)19,500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,500,0
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意萱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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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種類 │公司名稱 │現
持有人 │股份數或金額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股票 │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楊士進 │8萬5千股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陳妙星 │5千股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蔡美惠 │5千股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陳清贊 │5千股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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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出資額│吉晟光電有限公司 │楊士進 │新臺幣20萬元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佳和光電有限公司 │楊士進 │新臺幣2萬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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