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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   告 羅竫晴 被   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    告 陳妙星        蔡美惠        陳清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日力公司)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,並與如附表所 示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,是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如附 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市價,而依據原告與被告日力公 司所簽定之移轉協議書,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轉讓價金為新臺 幣(下同)19,500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,500,0 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種類 │公司名稱       │現持有人 │股份數或金額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股票 │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楊士進  │8萬5千股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│           │陳妙星  │5千股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│           │蔡美惠  │5千股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│           │陳清贊  │5千股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出資額│吉晟光電有限公司   │楊士進  │新臺幣20萬元│ │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 │佳和光電有限公司   │楊士進  │新臺幣2萬元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