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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0,777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