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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 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學奕即澤田工程行、朱芸家間請求返還工程款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189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