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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  告 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   告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濟業 被   告 鼎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淵 被  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 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