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
原 告 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龍
被 告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濟業
被 告 鼎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淵
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