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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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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  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益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      王佩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,401,5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,459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