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7號
原 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盛益
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
律師
王佩心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,401,5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,459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