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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  告 陳麗香即利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鄭宗坤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3,212,6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,336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