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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  告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娟 上列當事人被告陳焙耀、德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787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