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3號
原 告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娟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陳焙耀、德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報酬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787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