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
原 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富民
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
律師
范其瑄律師
黃逸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韓徐笑玲等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查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而
本件原告請求
分割之共有物
乃係坐落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
,原告之
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34530/60000 ,故本件
訴訟標的價
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43,348 元【計算式:(504 平方
公尺【土地總面積】×6,700 元【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】×
34530/60000 【原告應有部分】=1,943,348 元】,
是以本件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3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