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6號
原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陽美
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
上列原告與
被告翁釬笋即茶米樂茶飲輕食專賣店間請求給付
違約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