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
原 告 永裕電器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高仲
被 告 周珈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
迄今仍未
繳納
裁判費。核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萬659
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