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1號
原 告 捷勤
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于真
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晶越微波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永煌間
請求給付居間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82,330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
費為62,2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