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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  告 捷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越微波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永煌間 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82,330元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62,2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