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
原 告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斌
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澄勻營造工程有
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96,227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22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