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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  告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斌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、澄勻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96,227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