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5號
原 告 可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安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百繪品牌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143,46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385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