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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  告 可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繪品牌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,143,46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385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