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
原 告 林裕明
林雯彬
上列原告請求
被告米可可有限公司等人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
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先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66,100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