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9號
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郭幼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78,59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