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 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當事人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578,59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