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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  告 黃國展 被   告 南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怡文 被   告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 同)770,3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