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號
原 告 黃國展
被 告 南臺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怡文
被 告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怡茜
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70,3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