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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  告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被   告 協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3,561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,0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