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
原 告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清
被 告 協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吳惠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3,561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8,0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