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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  告 光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,126,67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187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