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
原 告 光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耀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,126,67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187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