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4號
原 告 張麗粧
上列原告與
被告烏山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
62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