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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  告 張麗粧 上列原告與被告烏山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 62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