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
原 告 嚴英瑞
訴訟
代理人 李合
法律師
劉芝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金額)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0
萬元(計算式:45,000元×12個月×10年=540萬元),原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54,460元,
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
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是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繳納裁判費27,23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