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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  告 嚴英瑞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     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金額)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0 萬元(計算式:45,000元×12個月×10年=540萬元),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4,460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 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裁判費27,2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