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  告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丁財、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6,336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,792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