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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  告 楊閎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敏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 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、面積2,658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, 地政鑑定第4點在圍牆上,如圖所示,地上物拆除後,將土地還 於原告,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具體載明上開地上物占有上開土地 之範圍及面積,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,查報上開地上物占有上開土地之範圍及面積, 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