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  告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貴姬 被   告 承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751,34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7,82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