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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  告 帝固鑽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SYNOVA S.A., Switzerland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0,349,55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,0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