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4號
原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田
上列原告與
被告統一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30,4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