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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 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30,4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