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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  告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被   告 陳盟輝 被   告 姚良宜 被   告 黃建銘 被   告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   告 李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