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
原 告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霍台溶
被 告 陳盟輝
被 告 姚良宜
被 告 黃建銘
被 告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
被 告 李建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