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查閱帳冊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  告 鄭靖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33 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