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7號
原 告 鄭靖贏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
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
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33
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