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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  告 協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誠 被   告 李重慶即雅圖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