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
原 告 林慧瀅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全富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(南北房屋夢時
代加盟店)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38,72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27,1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