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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  告 林慧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(南北房屋夢時 代加盟店)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38,72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7,1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