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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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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  告 王榮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 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   告 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48,971元(以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,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,即2 ,768.88平方公尺×740元=2,048,97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