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
原 告 王榮達
訴訟
代理人 蕭能維
律師
被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
被 告 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貴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48,971元(以原告
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,
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,即2
,768.88平方公尺×740元=2,048,97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具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