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4號
原 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俞亮
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5,492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許榮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