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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  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701,5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