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
原 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敏銹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01,5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71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