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0號
原 告 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秀如
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
律師
鄭方穎律師
許婉慧律師
郭子誠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、林煜成、羅志仲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,258,9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梅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