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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  告 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如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      鄭方穎律師       許婉慧律師       郭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、林煜成、羅志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,258,9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