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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  告 昭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勳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54,8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083,960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6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