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2號
原 告 昭通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秉勳
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尚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54,80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083,96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6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