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  告 王宥鈞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儀控工程有限公司、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9萬9,770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萬240元。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,並經裁定獲准( 本院108年度救字102號),倘其聲請准許確定在案,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