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7號
原 告 王宥鈞
訴訟
代理人 何紫瀅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
被告威爾儀控工程有限公司、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9萬9,770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12萬240元。
惟原告已
聲請訴訟救助,並經裁定獲准(
本院108年度救字102號),倘其聲請准許確定在案,得暫免繳納
上開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