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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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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  告 黃李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設定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4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9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育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