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  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彥士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      張佩珍律師       江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214,05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