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3號
原 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彥士
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
律師
張佩珍律師
江佩珊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,214,05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