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
原 告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煌喜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
律師
張志堅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8,61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,856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