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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  告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煌喜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     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8,61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,856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