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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  告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原   告 乙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靚外科診所即鍾侑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永 甲興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)2,221,468 元,及自起訴書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與原告訴 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生有限公司100,205 元,及 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 ,2 者之訴訟標的並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且亦非孳息、損 害賠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合併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2,321,673 元【 計算式:2,221,468 +100,205 =2,321,673 】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,0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