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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  告 全曜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梅琪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威辰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6,000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