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告 全曜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閻梅琪
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威辰間請求給付居間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6,0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