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9號
原 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清雲
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958,72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,30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育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