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  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958,72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,30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育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