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號
原 告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壽明驊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
8,16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