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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協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  告 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壽明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 8,16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