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埋設管線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  告 儷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瑜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      楊聖文律師       許哲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○○等人間請求埋設管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對被告李○○ 等人共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 上埋設自來水管、電力管線、電信管線,並不得有設置障礙物或 其他妨礙之行為,而管線埋設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 其所有權之擴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654,000 元【暫 以原告主張埋設管線之面積即系爭土地面積,按民國108 年1 月 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即11,000元514 平方公尺=5,654,000 元 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,03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