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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  告 龔紋萱       龔恩尼       戴惠雲 被   告 龔錦德即龔智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龔智 能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龔紋萱新臺幣(下同)1,179,560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 ;㈡被告應就登記在龔智能名下之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正 面所載股東為龔智能名義之137,000股,背書轉讓交付原告戴惠 雲,向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開股份移轉予原告戴惠雲並 辦理股東名簿登記;㈢被告應就登記在龔智能名下之凱鈺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正面所載股東為龔智能名義之52,000股,背書轉 讓交付原告龔恩尼,向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開股份移轉 予原告龔恩尼並辦理股東名簿登記。又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3 日具狀陳報上開股票於起訴日即108年12月11日每股之交易價額 為1 2.8599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如下:㈠原告龔紋 萱部分: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179,560元;㈡原告戴惠雲部分 :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761,806元(計算式:137,000股×12.8 599元=1,761,80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㈢原告龔恩尼部分: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8,715元(計算式:52,000股×12.8599元 =668,71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綜上合計,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,610,08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,83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