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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  告 陳良誌即新又昌企業社 被   告 柏瑞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7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