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9號
原 告 陳良誌即新又昌企業社
被 告 柏瑞克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7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