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0號
原 告 鴻運發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夢涵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愛惠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9,0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