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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  告 鴻運發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夢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愛惠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9,00 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容淑